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443號
KSDV,103,除,443,201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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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美商亞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國興 
代 理 人 王雅玲 
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28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貳張,因於民國 102 年11月10日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71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3 年2 月20日之民 眾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 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貳張經本院於10 3 年2 月7 日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7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 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聲請人則於103 年2 月 20日將之刊登於民眾日報,自公告迄今均無人提出該紙支票 或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本院103 年度司催字第71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 ,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6 月20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 屆滿後3 個月內之103 年7 月21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 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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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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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慶翔儀器有限│美商亞培股│彰化銀行博│000000-00000│130,000元 │102年11月30日 │JN0000000 │ │
│ │公司( 法定代│份有限公司│愛分行 │-600 │ │ │ │ │
│ │理人范發榮)│台灣分公司│ │ │ │ │ │ │
├──┼──────┼─────┼─────┼──────┼────────┼───────┼──────┼───┤
│002 │宋臨凱 │美商亞培股│上海商業儲│000000000000│14,400元 │102年11月30日 │FSA0000000 │ │
│ │ │份有限公司│蓄銀行鳳山│38 │ │ │ │ │
│ │ │台灣分公司│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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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亞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亞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