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405號
KSDV,103,除,405,2014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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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05號
聲 請 人 王惠美即大都會體育運動廣場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5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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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4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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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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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大都會體育運│空白 │高雄銀行灣│000000000000│7,800元 │102年12月31日 │BCH0000000 │ │
│ │動廣場王惠美│ │內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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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