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400號
KSDV,103,除,400,2014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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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郭文淵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103 年7 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中宇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3 年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6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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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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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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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中宇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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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中宇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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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中宇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股票 │1 │200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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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宇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