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葉陳靜
代 理 人 曹瑞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 張,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993 號裁定准予公 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3年1月9日之報紙,現申報權 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 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993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3年1月9日刊登該裁定 於民眾日報,至103 年6 月9 日日為止已滿5 個月之申報權 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 期滿3 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合於前揭條文規定,聲請人之 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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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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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3-NX-0000000-0 │股票│ 1 │ 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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