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25號
KSDV,103,重訴,25,20140701,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5號
原   告 蔣德清 
被   告 呂文榮 
      蔣榮得 
      蔣榮文 
      劉蔣秀霞
      葉蔣月菊(即蔣蔡瞻之繼承人) 
      蔡陽順(即蔣蔡瞻之繼承人) 
      蔡榮耀(即蔣蔡瞻之繼承人) 
      蔡素姈(即蔣蔡瞻之繼承人)   
      蔡國嵩(即蔣蔡瞻之繼承人) 
      蔡國亨(即蔣蔡瞻之繼承人) 
      蔡少華(即蔣蔡瞻之繼承人) 
      蔣素月(即蔣丁安之繼承人) 
      黃天(即蔣一美之繼承人)    
      蔣萬成(即蔣一美之繼承人)
      黃麗香(即蔣一美之繼承人)
      黃定勝(即蔣一美之繼承人)
      黃金葉(即蔣一美之繼承人)
      黃麗琴(即蔣一美之繼承人)
      黃麗英(即蔣一美之繼承人)
      莊水發(即陳秀英之繼承人)
      陳志強(即陳秀英之繼承人)
      高莊秋金(即陳秀英之繼承人) 
      陳岱玉(即陳秀英之繼承人) 
      莊抱月(即陳秀英之繼承人)   
      莊玫桂(即陳秀英之繼承人) 
      蔣宗勳(即蔣進國之繼承人) 
      蔣佩玲(即蔣進國之繼承人)
      蔣陳秋敏(即蔣來傳之繼承人)
      蔣燕坪(即蔣來傳之繼承人)
      蔣燕菁(即蔣來傳之繼承人)
      蔣謝玉華(即蔣平統之繼承人)
      蔣榮祥(即蔣平統之繼承人)
      蔣清山(即蔣平統之繼承人)
      蔣梅花(即蔣平統之繼承人)
      蔣梅秀(即蔣平統之繼承人)
      蔣月娘(即蔣平統之繼承人)
      蔣麗萍(即蔣平統之繼承人)
      蔣玉龍(即蔣鴻華之繼承人)
      蔣玉堂(即蔣鴻華之繼承人)
      蔣玉鳳(即蔣鴻華之繼承人)
      李蔣玉凰(即蔣鴻華之繼承人)
      張秀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30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事實理由欄中關於「蔣耀鐘」之記載,應更正為「蔡耀鐘」。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時,就訴外人蔣蔡瞻之繼承系統表,所列相關繼 承人係「蔡耀鐘」乙節,有該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在卷可 佐(見院卷一第247 、259 頁),而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 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