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46號
上 訴 人 孫妍騏
法定代理人 孫樹評
兼法定代理 陳紫薰即陳淑芬
人
被上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3 年6 月17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34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74,318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02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
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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