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45號
KSDV,103,訴,245,20140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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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5號
上 訴 人 游正明 
      張簡志杰
被 上訴人 金裕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詠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6 月
12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4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631,89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8
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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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裕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