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51號原 告 葉在發被 告 長青村健康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鈿訴訟代理人 陳怡芳訴訟代理人 吳立群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7 月11日上午10時20分許,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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