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051號
KSDV,103,訴,1051,2014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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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51號
原   告 葉在發
被   告 長青村健康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鈿
訴訟代理人 陳怡芳
訴訟代理人 吳立群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7 月11日上午10時20分許,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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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青村健康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