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分割共有物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402號
KSDV,103,補,1402,2014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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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402號
原   告 蕭酩錕
被   告 蕭欽雲
      蕭華雲
      蕭朝雲
      蕭雲天
      蕭富山
      蕭群騰
      蕭群耀
      蕭涂秀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割共有物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分割高雄市○○區○○段000 ○000 地號土
地,依起訴狀所附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原告之權利範圍分別為
12分之1 、72分之3 ,以各地號面積乘以公告土地現值乘以原告
權利範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13,62
7 元【計算式:(2,331.7 ㎡×2,500 元/ ㎡×1/12)+(1,22
7.42㎡×2,500 元/ ㎡×3/72)=613,627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
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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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