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承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401號
KSDV,103,補,1401,2014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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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401號
原   告 張麗淳
原告與被告吳松齡間履行承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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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