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379號
KSDV,103,補,1379,2014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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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79號
原   告 蕭本融
被   告 洪富吉
      洪富旺
      洪啟迪
      洪珮馨
      洪珮淳
      顏秀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800,000元(即兩造
所約定之買賣價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84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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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