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67號
原 告 詹明峯
被 告 詹豐洲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墓基使用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對三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就三信
示範墓園編號福區壹徑之四之五號墓基使用、收益權,移轉予原
告,核屬財產權訴訟,然原告如獲勝訴,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並
不明確,依卷內資料難以估算,該訴訟標的價額既無法核定,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
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亦即新台幣(下同)1,650,000 元
,為徵收裁判費之計算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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