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24號
原 告 邱清良
邱劉桂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繼岳律師
原告與被告謝顯財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0,094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