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247號
KSDV,103,補,1247,2014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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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47號
原   告 黃瑭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冠城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
  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920,000 元,應繳裁
  判費39,8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39,30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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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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