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45號
原 告 大榮燃量控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豐裕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燁民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 元,應繳裁
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20,3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