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063號
KSDV,103,補,1063,2014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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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63號
原   告 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
法定代理人 劉景寬
被   告 高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文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對於
非財產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 項、第
2 項請求被告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於「高醫」之字樣作為其公司
名稱之部分,並應向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辦理公司名稱變更登
記,及不得使用且應除去銷毀含有相同或近似於「高醫」字樣之
招牌、名片或其他行銷物品,核屬財產權訴訟,然原告如獲勝訴
,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並不明確,依卷內資料難以估算,該訴訟
標的價額既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
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亦即新臺
幣(下同)1,650,000 元,為徵收裁判費之計算價額,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主張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尚難憑採
;另訴之聲明第3 項請求被告二人將本案判決內容登報,屬非因
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00 元(3,000 元×2 人=
6,000 元)。綜上,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335元(計算式:
17,335元+6,000 元=23,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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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