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3年度,175號
KSDV,103,聲,175,20140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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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李初陽
相 對 人 宏亞國際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宗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停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13日所
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宏亞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宏亞國際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第 232 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 、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73108號執行卷核閱無訛,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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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亞國際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亞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