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移調字,103年度,58號
KSDV,103,移調,58,2014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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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侯燦明
  代 理 人 張名賢律師
        劉怡孜律師
  相 對 人 柯玉珍
  代 理 人 盧俊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移調字第5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於中
華民國103 年7 月24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調解室㈢調解爭議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呂明燕
  書 記 官 李柏親
  調解委員  莊廷鐘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侯燦明    未到
  代 理 人 張名賢律師   到
        劉怡孜律師   到
  相 對 人 柯玉珍    未到
  代 理 人 盧俊誠律師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自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調解條款如
   下:
   一、聲請人願給付相對人新台幣參佰壹拾壹萬元,給付方
     式為於民國103 年8 月6 日前一次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若未依上開條件於期限內履行完畢,願給付相
     對人新台幣參佰參拾陸萬元。
   三、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及強制執行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調解委員:莊廷鐘
       聲請人代理人:劉怡孜律師
       聲請人代理人:張明賢律師
       相對人代理人:盧俊誠律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第六庭
           書記官 李柏親
           法 官 呂明燕
以上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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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