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侯燦明
代 理 人 張名賢律師
劉怡孜律師
相 對 人 柯玉珍
代 理 人 盧俊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移調字第5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於中
華民國103 年7 月24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調解室㈢調解爭議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呂明燕
書 記 官 李柏親
調解委員 莊廷鐘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侯燦明 未到
代 理 人 張名賢律師 到
劉怡孜律師 到
相 對 人 柯玉珍 未到
代 理 人 盧俊誠律師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自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調解條款如
下:
一、聲請人願給付相對人新台幣參佰壹拾壹萬元,給付方
式為於民國103 年8 月6 日前一次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若未依上開條件於期限內履行完畢,願給付相
對人新台幣參佰參拾陸萬元。
三、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及強制執行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調解委員:莊廷鐘
聲請人代理人:劉怡孜律師
聲請人代理人:張明賢律師
相對人代理人:盧俊誠律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第六庭
書記官 李柏親
法 官 呂明燕
以上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