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3年度,178號
KSDV,103,消債更,178,201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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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薛建龍
代 理 人 施吉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薛建龍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曾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提出前置 協商,於民國103 年3 月3 日協商不成立,爰聲請准予更生 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 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 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 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 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 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本條例 第3 條、第42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及第16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所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 書(卷第11頁)、債權人清冊(卷第12頁至第13頁)、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卷第14頁至第15頁)、勞工保險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16頁、第38頁至第40頁)、財團 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卷第17頁至第21頁)、 薪資表(卷第22頁至第24頁、第108 頁)、郵政存簿儲金 簿(卷第25頁至第26頁、第65頁至第66頁、第87頁至第90 頁)、戶籍謄本(卷第27頁)、家族系統表(卷第28頁)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0 年至102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29頁至第37頁、第85 頁至第86頁、第96頁至第104 頁)、房貸給付證明(卷第 51頁至第52頁)、執行命令(卷第58頁至第64頁)、在職 證明書(卷第82頁)、存摺影本(卷第94頁)在卷足憑, 堪信屬實。
㈡次查,聲請人於100 年至102 年度稅後所得為594,110 元 、590,040 元、591,195 元,平均每月所得為49,509元、



49,170元、49,266元,名下有一車。又聲請人自88年3 月 1 日任職於順昶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另據其102 年1 月至 103 年4 月薪資明細表,扣除勞健保費、請假部分,每月 薪資分別為39,128元、37,727元、39,456元、40,366元、 40,899元、38,425元、38,030元、40,081元、41,395元、 39,023元、40,487元、40,897元、39,809元、38,941元、 40,003元、38,855元,平均每月薪資約39,595元【計算式 :(39,128+37,727+39,456+40,366+40,899+38,425 +38,030+40,081+41,395+39,023+40,487+40,897+ 39,809+38,941+40,003+38,855)÷16=39,595,四捨 五入】;另領取102 年度之年終獎金78,518元(扣除所得 稅) ,以1 年12個月平均計算,每月可領得6,543 元,以 上兩者合計46,138元(計算式:39,595+6,543 =46,138 ),此有上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 單、在職證明書、順昶塑膠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5 月14日 (103 )順昶字第004 號函暨薪資明細表等在卷可證(卷 第29頁至第31頁、第82頁、第85頁至第86頁、第109 頁至 第111 頁)。在別無其他資料可認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之情 形下,以其每月平均收入46,138元核算現在償債能力之基 礎,堪認妥適。
㈢聲請人雖自陳每月需負擔父親薛明達、母親薛黃綉治之扶 養費各3,000 元。經查,薛明達係40年生,於100 年及10 1 年所得均為0 元,名下無財產,每月有勞退年金7,628 元,薛黃綉治係40年生,於100 年及101 年所得為0 元、 87,200元,名下無財產,每月有勞退年金5,116 元(參卷 第32頁至第37頁所得及財產清單、第65頁至第66頁、第87 頁至第90頁郵政存簿儲金簿),父親薛明達、母親薛黃綉 治每月領有勞金給付,且尚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均無不能 維持生活之虞,故不受聲請人扶養之,附此敘明。 ㈣又聲請人雖主張每月需負擔胞妹薛玉菁名下之房貸8,136 元,惟本院考量聲請人之父母親未受聲請人扶養,且依聲 請人目前負債情形,自應撙節開銷以清償債務,每月必要 生活費應以行政院內政部所公告最低生活費用為限。又最 低生活費用,係照當地最近1 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60%, 依其基準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調查表格式所示有關經常性 支出之調查項目,其原即包括利息支出、食品、衣著、「 住宅」及水費、電費、醫療保健、交通、娛樂、教育等基 本生活需求,是以最低基本生活費已包括聲請人上開房租 費用,聲請人主張每月另需負擔房貸8,136 元,尚不足採 。




㈤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46,138元,依103 年高雄市每 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1,890元計算聲請人必要支出,其收入 扣除必要支出,僅餘34,248元(計算式:46,138-11,890 =34,248),而依債權人陳報結果(卷第122 頁至第145 頁、第148 頁至第155 頁、第183 頁至第197 頁),聲請 人目前債務合計為4,273,281 元(包括:萬榮行銷股份有 限公司461,877 元、臺灣新光商業銀行361,907 元、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210,847 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662,179 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875,453 元、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497,532 元、台北富邦商業銀行984,210 元、遠東 國際商業銀行219,276 元),以聲請人每月所餘34,248元 逐年清償,尚需約125 個月(計算式:4,273,281 ÷34,2 48=125 ,四捨五入),即至少需10年始能清償完畢,聲 請人主張已不能清償債務,應可採認。再者,聲請人為66 年2 月生,距法定退休年齡65歲,仍有28年之工作年限, 其任職於順昶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雖收入尚可,除個人生 活必要支出外,尚負擔高額債務及利息,足見聲請人並非 一心欲循債務清理之程序以圖脫免債務之責任而無任何清 償之誠意。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未逾 1,200 萬元,且無本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 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四、依本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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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昶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