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3年度,166號
KSDV,103,消債更,166,201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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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賴桂香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甲○○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曾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提出前置 協商,因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且尚有無法納入協商之債 務,於民國103 年3 月18日協商不成立,爰聲請准予更生等 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 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 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 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 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 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本條例 第3 條、第42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及第16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所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卷第5 頁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卷第6 頁至第 10頁)、低收入戶證明書(卷第11頁)、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卷第12頁)、房屋租賃契約書(卷第13頁 至第17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97年至102 年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18頁至第35 頁、第65頁至第70頁)、債權人清冊(卷第45頁至第47頁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卷第48頁至第49頁)、郵政 存簿儲金簿(卷第50頁至第53頁、第71頁至第72頁)、前 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卷第57頁)、收入切結書(卷第58 頁、第64頁)、存摺影本(卷第73頁至第75頁)在卷足憑 ,堪信屬實。
㈡次查,聲請人於97年至102 年度稅後所得分別為0 元、3, 200 元、0 元、0 元、0 元、0 元,平均每月所得0 元、 267 元、0 元、0 元、0 元、0 元,名下無財產。又聲請 人自陳其為芳療師,每月收入約19,000元至20,000元;又



聲請人為第四類低收入戶,領有春節慰問金3,000 元(有 眷者),以1 年12個月平均計算,每月可領得250 元(計 算式:3,000 ÷12=250 ),此有上開低收入戶證明書、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收入切結 書、郵政存簿儲金簿等在卷可證(卷第11頁、第18頁至第 23頁、第65頁至第66頁、第72頁)。在別無其他資料可認 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之情形下,以其每月平均收入19,750元 【計算式:〔(19,000+20,000)÷2 〕+250 =19,750 】核算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堪認妥適。
㈢再查,聲請人自陳需負擔子女侯○昕、侯○宗(分別為89 年、94年生,參卷第5 頁戶籍謄本)之扶養費各2,500 元 。又聲請人自陳前配偶侯宗宏得與聲請人共同負擔子女之 扶養費用,本院考量聲請人已負擔高額債務之際,其應負 扶養義務之程度自有別於一般,而不能不顧及目前經濟能 力,衡情以103 年度一般受扶養人免稅額85,000元計算, 即每人每月7,083 元(計算式:85,000÷12=7,083 ,四 捨五入),侯○昕、侯○宗每月均有兒少扶助2,600 元, 是以聲請人每月負擔子女扶養費用應以4,483 元為計算基 準【計算式:(7,083 -2,600 )×2 ÷2 =4,483 】。 ㈣末查,聲請人主張目前每月需支付房租8,000 元(參卷第 14頁至第17頁房屋租賃契約),考量聲請人與二名未成年 子女同住該屋,房屋費用自有支出必要,惟聲請人目前已 負債,自應撙節開銷以清償債務,每月必要生活費應以行 政院內政部所公告最低生活費用為限。又最低生活費用, 係照當地最近1 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60%,依其基準之家 庭收支調查報告調查表格式所示有關經常性支出之調查項 目,其原即包括利息支出、食品、衣著、「住宅」及水費 、電費、醫療保健、交通、娛樂、教育等基本生活需求, 是以最低基本生活費已包括聲請人住宅費用。再審酌103 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用11,890元,其中24.3%係用以居 住支出,依此計算,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房屋費用係2,88 9 元(計算式:11,890×24.3%=2,889 ,四捨五入), 與前配偶共同負擔,則聲請人每月負擔子女之房屋費用應 以2,889 元為計算基準(計算式:2,889 ×2 ÷2 =2,88 9 )。
㈤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19,750元,依103 年高雄市每 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1,890元計算聲請人必要支出,並加 計二名子女之扶養費、房屋費用,其收入扣除必要支出, 每月餘488 元【計算式:19,750-(11,890+7,083 +2, 889 )=488 】。又聲請人目前債務為2,139,318 元(參



卷第6 頁至第8 頁信用報告),以聲請人每月所餘488 元 逐年清償,尚需約4384個月(計算式:2,139,318 ÷488 =4384,四捨五入),聲請人主張已不能清償債務,應可 採認。再者,聲請人為57年7 月生,雖距法定退休年齡65 歲,仍有19年之工作年限,然非任職於公務機關或可預期 將穩定之工作,且收入不豐,足見聲請人並非一心欲循債 務清理之程序以圖脫免債務之責任而無任何清償之誠意。 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 元,且無本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 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四、依本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梁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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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