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3年度,136號
KSDV,103,消債更,136,201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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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黃世輝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黃世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曾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向花旗銀行提出前置協商成立, 約定自民國101 年7 月10日起,分180 期,利率0 %,每月 清償新臺幣(下同)6,886 元。然因聲請人收入減少,扣除 生活必要費用後,所剩無幾,故無力清償,不得已毀諾,實 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致履行有困難,爰聲請准予更生等語 。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 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 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 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 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本條例第3 條、第42條 第1 項、第45條第1 項及第1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聲請人所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卷第8 頁至第9 頁)、債權人清冊(卷第10頁至第12 頁、第223 頁至第226 頁)、診斷證明書(卷第19頁、第 229 頁)、本院拍賣公告(卷第20頁)、民事強制執行狀 (卷第122 頁)、上威鑑價有限公司函(卷第25頁至第36 頁)、存摺影本(卷第41頁至第44頁)、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卷第75頁、第227 頁至第228 頁)、房屋 租賃契約書(卷第106 頁至第111 頁)、醫療費用單據( 卷第112 頁至第121 頁)、戶籍謄本(卷第122 頁、第20 1 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卷第194 頁至第200 頁)、佐明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證明書( 卷第202 頁)、財政部101 年至102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206 頁至第214 頁 、第282 頁至第284 頁)、郵政存簿儲金簿(卷第215 頁 至第216 頁)、身心障礙手冊(卷第217 頁)、住院繳費



證明書(卷第217 頁)、家族系統表(卷第231 頁)在卷 足憑,堪信屬實。
㈡次查,聲請人於101 年至102 年度稅後所得分別為12,000 元、121,392 元,平均每月所得1,000 元、10,116元,名 下有一車、存款471 元及出資額價值約15,000元。又聲請 人目前任職於佐明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工程師, 聲請人自陳自102 年1 月10日起,因車禍受傷之停薪期間 ,該公司給予補助津貼每月15,000元,聲請人目前外加維 修電腦之所得,每月收入共20,000元,此有本院拍賣公告 、聲請人陳報狀、佐明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證明書、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等在卷可證 (卷第20頁、第202 頁、第213 頁至第214 頁、第282 頁 至第284 頁)。在無其他收入證明情況下,以其102 年12 月該月收入15,000元為核算毀諾當時之收入標準,另以其 自陳每月收入20,000元核算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堪認妥 適。
㈢再按所謂最低生活費,係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 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1 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百分 之60定之,並至少每3 年檢討1 次,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 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社會救助法第4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係以家庭成員消費支出之平均數為 基準,內容包括食品、衣著、房租、水費、電費、醫療保 健、交通、娛樂、教育等基本生活需求,應能符合社會上 一般人民之生活現況。而依內政部所公布102 年度、103 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1,890元,聲請人負擔 高額債務需要清理,自應撙節開銷,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 生活支出應以上開最低生活費為計算基準。
㈣聲請人雖自陳每月負擔父親黃奕淄、母親黃林珠扶養費共 6,000 元。經查,黃奕淄係14年生,於101 年「利息所得 」為8,286 元,名下有1 房29田7 地,財產價值約8,383, 344 元,有相當資力,無不能維持生活之虞,無受扶養之 必要,附此敘明。又查,黃林珠係24年生,於101 年所得 為0 元,名下無財產,患有精神分裂症,且領有重度身心 障礙證明,現居住於關西醫院,每月有敬老津貼3,500 元 (參卷第206 頁至第212 頁所得及財產歸屬清單、第216 頁郵政存簿儲金簿、第217 頁身心障礙手冊、第218 頁至 第219 頁住院繳費證明書、第229 頁診斷證明書),黃林 珠尚有不能維持生活之虞,有受扶養之必要。然除聲請人 外,另有一子,聲請人自陳與胞弟共同分擔扶養義務。再 者,聲請人現已負擔高額債務之際,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



,其應負扶養義務之程度,自有別於一般,而不能不顧及 其經濟能力,以102 年、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70歲以上受 扶養人每人免稅額127,500 元,二人共同分擔後,聲請人 每月負擔母親之扶養費應以3,563 元為基準【計算式:( 127,500 ÷12-3,500 )÷2 =3,563 ,四捨五入】。 ㈤承上,聲請人於101 年6 月22日協商成立後,最大債權銀 行於102 年12月報送毀諾(參卷第140 頁花旗銀行陳報狀 ),毀諾時月收入為15,000元,依102 年度高雄市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為11,890元計算聲請人必要支出,並加計母 親之扶養費用,收入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後,餘0 元【計算 式:15,000-(11,890+3,563 )=-453】,已不足繳納 每期6,886 元之協商還款金額,短期或可勉而為之但難以 為繼,致不能履約,並無違常。因此,聲請人無法依協議 繼續償還,係因客觀收入不足支付所致,非因協議後有故 意浪費或其他不利償還之行為,實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 事由,致履行有困難。又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20,000元, 依103 年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1,890元計算聲請人 必要支出,並加計母親之扶養費,其收入扣除必要支出, 僅餘4,547 元【計算式:20,000-(11,890+3,563 )= 4,547 】。又聲請人目前負擔債務為1,331,071 元【包含 :債權人李文慶200,000 元、銀行債權共1,131,071 元( 參卷第20頁本院拍賣公告、第130 頁至第134 頁信用報告 )】,扣除聲請人之出資額150,000 元、存款471 元,債 務尚餘1,180,600 元,以聲請人每月所餘4,547 元逐年清 償,尚需約260 個月(計算式:1,180,600 ÷4,547 =26 0 ,四捨五入),即至少需近22年始能清償完畢,聲請人 主張已不能清償債務,應可採認。再者,聲請人為45年10 月生,近58歲,雖距法定退休年齡65歲,仍有7 年之工作 年限,然非任職於公務機關或可預期將穩定之工作,且收 入不豐,足見聲請人並非一心欲循債務清理之程序以圖脫 免債務之責任而無任何清償之誠意。此外。聲請人無擔保 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且無本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 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 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梁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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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佐明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威鑑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