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法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劉中燦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河北同鄉會捐助章程,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高雄市河北同鄉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修訂後章程」欄第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所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河北同鄉會董事長 ,該財團法人為因應業務需要,經會員大會於民國102 年2 月10日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並向主管機關核備在 案,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 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 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 存其財產為要件,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僅須依 非訟事件法第8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2條 之規定,視情形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聲請變更登記即 可。
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河北同鄉會之現任董事長, 此有財團法人高雄市河北同鄉會第三屆第一次董監事會議紀 錄、高雄市政府社會局102 年8 月6 日高市社人團字第0000 0000000 號函在卷可稽,是其具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自得依 前揭規定聲請就該會之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又聲請人主 張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改如附表所示之捐助章程,並經主管機 關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同意備查在案部分,據其提出高雄市政 府社會局102 年3 月8 日高市社人團字第00000000000 號函 、第12屆第2 次會員大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為證,堪信屬實。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 修訂後章程欄所示,除第1 條至第3 條、第17條及第21條外 之條文,均屬關於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且與該 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不相違,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 亦無牴觸,是其聲請變更上開部分之捐助章程,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表修訂後章程欄所示第1 條至第3 條、第17條及第21條部分,分別係因原條文之文字 調整、章程施行期間等事項所為之修正,尚非組織不完全或 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況,亦與維持該會之設立目的或保 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揭說明,僅須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2條之規定,視情形取得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後,逕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 即為已足,毋庸向本院聲請裁定變更,故其此部分之聲請於 法未合,本院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林裕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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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2月10日修訂後章程 │86年2月7日修訂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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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財團法人高雄市 │
│ 高雄市河北同鄉會」(以下簡稱│ 河北同鄉會」。 │
│ 為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保管財產連絡同鄉情感 │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新興區復 │ ,敦睦宗誼、發揮互助精神, │
│ 橫一路184號2樓。 │ 謀宗族之團結,辨鄉親之祭祀 │
│第三條:本會設立之目的為保管會所不 │ 及舉辦獎學金等事項,並協助 │
│ 動產、聯絡同鄉情感、敦睦宗 │ 政府舉辦公益事類共謀社會福 │
│ 誼、辦理鄉親之祭祀及獎學金 │ 利為宗旨。 │
│ 等事項。 │第三條: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區域 │
│第四條:本會之財產即座落高雄市新興 │ ,會址設於高雄市鹽埋區建國 │
│ 區新興段參小段71號土地面積 │ 四路二二四號。 │
│ 98平方公尺及該土地上所建鋼 │第四條:本會財產即坐落於高雄市大港 │
│ 筋水泥二樓房屋乙棟(包括動產│ 浦段一六三之八十八號土地面 │
│ 、不動產及其他產權)均由同鄉│ 積二十九坪及該地上新建鋼筋 │
│ 熱心人士捐助購置興建而成。 │ 水泥二樓房屋乙棟,均得向同 │
│第五條:前項財產、基金得由同鄉、社 │ 鄉會員募款承購興建而成。 │
│ 會人士繼續捐贈補充之。 │第二章 任 務 │
│第二章 董 事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
│第六條:本會置董事5人、候補董事2人 │ (一)關於改良鄉親風俗習慣事 │
│ ,改選時由當屆董事就熱心公 │ 項。 │
│ 益之同鄉、捐助人共同提名應 │ (二)關於發展鄉親職業、教育 │
│ 聘人數一倍至二倍之候選人, │ 事項。 │
│ 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並於任 │ (三)關於舉辦鄉親救濟事項。 │
│ 期屆滿前一個月選聘完成。 │ (四)關於調查鄉親生活事項。 │
│ 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 │ (五)關於舉辦社會公益事項。 │
│ 內血親、姻親關係者,不得超 │ (六)關於協助地方建設事 │
│ 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三章 會 員 │
│第七條:董事均為無給職,其任期為四 │第六條:凡在本區域內,年滿二十歲以 │
│ 年,連選得連任,任期內因故 │ 上,不論係旅居或祖居之河北 │
│ 出缺,由候補董事依序遞補之;│ 同鄉,經會員兩人以上之介紹 │
│ 但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 ,及本會董事會審查合格,並 │
│第八條:本會設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推 │ 繳納入會金額,均得為本會會 │
│ 選之,綜理全般會務對外代表 │ 員。 │
│ 法人。 │第七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為本 │
│第九條:本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本 │ 會會員 │
│ 會會務、業務、財務等一切事 │ (一)違反三民主義之言論與行 │
│ 務之執行,任期四年,由董事 │ 動者。 │
│ 長提名,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 │ (二)有背叛政府行為,經判決 │
│ (董事不得兼任監事)。監事在 │ 確定有案或在通輯中者。 │
│ 任期內如因故出缺時,由董事 │ (主)遞奪公權者。 │
│ 長提名,經董事會會議通過聘 │ (四)判處有期徒刑尚在服役者 │
│ 任,惟其任期以補足原監事之 │ 。 │
│ 任期為限。 │ (五)違背國家民族之利益者。 │
│第十條:本會設秘書長一人,由董事長 │ (六)營不正當職業者。 │
│ 提名;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 │ (七)有吸食鴉片或其他代用品 │
│ 秉承董事長之命綜理及督導全 │ 者。 │
│ 般會務。 │ (八)有不良嗜好者。 │
│第十一條:董事會之職權 │第八條: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被 │
│ (一)經費之籌措及財產之管 │ 選舉諸權,及其他一切依法應 │
│ 理運用。 │ 享之權利。 │
│ (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董 │第九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 │
│ 事長之推選及解職。 │ 會決議,按時繳納會員及其他 │
│ (三)內部組織制定及管理。 │ 一切依法應盡之義務。 │
│ (四)年度計畫之審核及行。 │第十條: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決議或其他 │
│ (五)年度收支預算、決算之 │ 不法行為,致妨害本會名譽, │
│ 審核。 │ 經監事會檢舉者,得按其情節 │
│ (六)捐助章程之修訂、擬議 │ 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除 │
│ 。 │ 名等處分,惟除名處分須經會 │
│ (七)其他重要事項。 │ 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第三章 會 議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須於一個月前將退 │
│第十二條:本會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 │ 會原因報告董事會經決議後 │
│ 集之,每年至少應開會二次 │ 行之。 │
│ ,如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 │第十二條:會員被除名後,需繳還一切 │
│ 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之提議, │ 會員憑證,如有欠費需一律 │
│ 得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會之 │ 繳清。 │
│ 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 │第四章 董監事會及組織 │
│ 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第十三條:本會設董事二十一人,候補 │
│ 惟下列重要事項應有董事五 │ 董事七人、監事七人、候補 │
│ 分之四以上出席,董事三人 │ 監事三人,均由會員大會就 │
│ 以上同意,並報請至管機關 │ 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投票 │
│ 核准後行之。 │ 選舉之。以得票最多者為當 │
│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 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
│ (二)重大財產及不動產之處 │ ,董監事故出缺時,由候補 │
│ 分、設定負擔或變更用 │ 董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之,以 │
│ 途。 │ 補足原任職為限,並均為義 │
│ (三)本會之解散或目的之變 │ 務職。 │
│ 更。 │第十四條:董監事任職以滿三年為限, │
│ (四)推舉、選聘董事、董事 │ 得連選連任之。 │
│ 長、監事及秘書長。 │第十五條:本會董事會得聘請德高望重 │
│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 │ 者為顧問或干名,名譽董事 │
│ 會議十日前,其餘會議則須 │ 若干名。 │
│ 於會議七日前,將議程通知 │第十六條:董事組織董事會,互選常務 │
│ 各董事及主管機關,主管機 │ 董事七人處理日常會務,並 │
│ 關得派員列席。 │ 就常務董事中互選一人為董 │
│第十三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 │ 事長。每四個月開會一次, │
│ 擔任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 │ 以董事長為主席。 │
│ 席或所議決事項與董事長本 │第十七條:監事組織監事會,互選一人 │
│ 人有關聯必須迴避時,得由 │ 為常務監事。 │
│ 出席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十八條:如有董監事三分之一以上請 │
│第十四條: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 │ 求或董事長、常務監事認為 │
│ ,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 │ 必要時,均得分別召開臨時 │
│ 理之,但每一董事以代理一 │ 會。 │
│ 人為限,其代理人數不得超 │第十九條:董監事得組織聯席會議,由 │
│ 過會議出席人數二人。 │ 董事長認為必要時,商同常 │
│第四章 經費及會計 │ 務監事召開之,以董事長為 │
│第十五條:本會基金、財產及會務管理 │ 主席。 │
│ 由董事會管理之;並得依會 │第二十條:董監事於召開會議均應準時 │
│ 務需求設置各功能編組組織 │ 出席,連續三次不請假而缺 │
│ ,其組織則由董事會研擬並 │ 席者,即由候補董監事依次 │
│ 審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 │ 遞補,但應召開董監事聯席 │
│ 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會議決議行之。董監事聯席 │
│第十六條:凡因犯罪經法院判決六個月 │ 會席會議非有半數以上出席 │
│ 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不得 │ 不得表決。 │
│ 擔任本會董事、監事及各種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設總幹事一人及副 │
│ 職務,現職董事、監事或職 │ 總幹事一志五人秉承董事 │
│ 員應予解除其職務,但過失 │ 會之決議與指導處理一切 │
│ 犯不在此限。 │ 會務。 │
│第十七條:本會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設左列各組,分掌 │
│ 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 │ 各項事務,每組設組長一 │
│ 三十一日止。 │ 人及副組長一至二人,幹 │
│第十八條:本會基金及個人或團體繼續 │ 事若干人。 │
│ 捐助(贈)之款項,均應於金 │ (一)總務組:掌理本會文書│
│ 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所有 │ 、庶務及其他不屬於各組 │
│ 存單、存摺、支票及印鑑等 │ 織之事項。 │
│ 財物,由董事會決議指定專 │ (二)福利組:掌理本會會員│
│ 人保管;捐助(贈)如為不動 │ 教育、救濟、職業介紹及 │
│ 產,該不動產應屬無設定負 │ 公共福利等事項。 │
│ 擔,並應即依法且無條件辦 │ (三)財務組:掌理本會經費│
│ 理產權轉移登記予本會。 │ 之籌措、財產之管理及一 │
│第十九條:本會應於每年二月底前擬具 │ 切有關財務上之計畫實施 │
│ 收支決算表、工作計畫書、 │ 與會計出納等事項。 │
│ 收支預算表,提董事會會議 │ (四)聯絡組:掌理本會對外│
│ 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聯絡、宣傳、調查及改善 │
│第二十條:本會如因故解散時,其賸餘 │ 會員生活習慣等事項。本 │
│ 財產全部悉歸高雄市(地方 │ 會總幹事、副總幹事及各 │
│ 自治團體)所有。 │ 組組長、幹事均由董事會 │
│第五章 附 則 │ 通過聘任之。 │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經報奉高雄市政府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
│ 社會局核准並完成法定程 │ (一)對外代表本會行使各 │
│ 序後施行,修訂、增列時 │ 種權利與義務。 │
│ 亦同。 │ (二)處理本會會務。 │
│ │ (三)召集會員大會執行其 │
│ │ 決議案。 │
│ │ (四)接納及採行會員之建 │
│ │ 議。 │
│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
│ │ (一)稽核本會財務之收支 │
│ │ (二)審核各種事業之進行 │
│ │ 狀況。 │
│ │ (三)考察本會職員之工作 │
│ │ 情形及會員之言論行動。 │
│ │第五章 會員大會 │
│ │第二十五條:會員大會每一年召開一次 │
│ │ ,如董事會認有必要,或 │
│ │ 有會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 │
│ │ 請求時,均得召開臨時大 │
│ │ 會。上次大會應於開會十 │
│ │ 日前呈報市政府,並於五 │
│ │ 日前通知全體會員。 │
│ │第二十六條:會員大會董事會、監事會 │
│ │ 各種會議,除法另有規定 │
│ │ 外,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 │
│ │ 得開會,過半數之同意, │
│ │ 方得決議。 │
│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以董事長為主席 │
│ │ ,如董事長因故缺席,則 │
│ │ 由常務董事依次代之。 │
│ │第二十八條: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
│ │ (一)決定會務進行方針。 │
│ │ (二)制定追認或修正本會 │
│ │ 一切章則。 │
│ │ (三)選舉及罷免董監事。 │
│ │ (四)聽取一切會務報告, │
│ │ 選舉時前屆董監事聯席會 │
│ │ 議得提供倍於名額之被選 │
│ │ 舉名單以資參政,但絕不 │
│ │ 受其拘束。 │
│ │ (五)產權之處分須有召開 │
│ │ 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議決通 │
│ │ 過,並呈報主管官署核備 │
│ │ 後始得發生效力。 │
│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
│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之來源分入會金 │
│ │ 、經常費、特別捐等三項 │
│ │ 。 │
│ │第三十條:入會金每人 元,於入會時 │
│ │ 一次繳納。 │
│ │第三十一條:經常費每人每年 元,由 │
│ │ 會員按年繳納,如遇會員 │
│ │ 罹難或無力繳納時,得提 │
│ │ 請理事會酌減或免除之。 │
│ │第三十二條:特別捐事實需要,由董監 │
│ │ 事聯席會議及臨時徵募之 │
│ │ 。 │
│ │第三十三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 │
│ │ 一日始至同年十二月三十 │
│ │ 一日止。 │
│ │第三十四條:本會預算及事業計畫須經 │
│ │ 會員大會之決議。 │
│ │第三十五條:本會財產狀況應提經會員 │
│ │ 大會報告,如有會員三分 │
│ │ 之一以上之連署,得選臨 │
│ │ 時代表查核之。 │
│ │第七章 附則 │
│ │第三十六條:本會辦事細則分別由董監 │
│ │ 事另訂定之。 │
│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需經會員大會通過 │
│ │ ,並呈請主管機關核備後 │
│ │ 施行,修改時亦同。 │
│ │第三十八條:本財團法人永久存在,如 │
│ │ 因特殊原因解散時,其所 │
│ │ 有財產不得屬於任何個人 │
│ │ 或私人企業團體,應歸屬 │
│ │ 法人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 │
│ │ 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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