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103年度,79號
KSDV,103,小上,79,2014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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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小上字第79號
上 訴 人 林明淑  
訴訟代理人 莊智能   同上
被上訴人  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
5 月27日本院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小字第8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人意旨略以:被上訴人於民國102 年11月1 日起訴請求 上訴人給付利息,顯已罹於時效因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且 信用卡循環利息並非固定利率,原審依被上訴人之請求將年 息均以最高利率19.695% 計算顯屬判決違法,應以自102 年 11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為宜。另據本院97年 度司執消債更敬字第384 號之訴外人莊智能債權表所示,被 上訴人之債權總額為252,052 元,其中本金債權、違約金及 利息各為209,766 元、12,000元及30,286元,而該本金債權 內即包含伊之債權39,896元,莊智能既已清償125,753 元, 伊之債務亦應隨之扣減23,916元,故被上訴人對伊之債權應 變更為15,980元,被上訴人未依消債法先扣抵本金實屬違法 ,原審未察仍以39,896元計算伊之債務,顯屬判決違法。又 伊自96年9 月20日起至97年3 月12日簽帳消費金額是否確為 39,896元亦有待商榷,法院可命被上訴人補印前揭期間對帳 單供伊核對或發函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調查。末伊 現與莊智能同住並無收入,莊智能雖申請債務更生欲擺脫經 濟負擔,今被上訴人以訴訟手段要求年息19.69%之重利,對 伊之生活無疑雪上加霜,請求本院免除或減輕本件利息之計 算等語,並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 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二、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並應於上訴狀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 第436 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所謂違背法令,係指依同法第 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第468 條所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 不當、第469 條第1 款至第5 款所定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之情 形;至於第469 條第6 款「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則



不在準用之列,蓋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而 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而已(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參照)。是當事人提起上訴, 如以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其上訴狀或理由書 應具體指摘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 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 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以判決有同法第46 9 條第1 款至第5 款情形為理由,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 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 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 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 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而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 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第444 條第1 項規定,以裁 定駁回之。又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 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一審法院,未提出者,毋 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 2 項準用第47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上訴人之上訴理由均係對原審認定其債務金額及利息 是否已罹於時效乙節有所爭執,惟此顯係對原審判決認定事 實之事項為指摘,而原審已於判決內容中,詳細敘明得心證 之理由,上訴人於此並未具體指明原審判決有如何不適用法 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亦未揭示所違背之法規條項、解釋、判 例或其內容,或有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第1 款至第5 款所稱 當然違背法令之情事,及符合該條款要件之具體事實,難謂 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是揆諸前揭說明 ,應認本件上訴人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不合法。四、本件第二審上訴裁判費為新台幣1,500 元,應由上訴人負擔 ,爰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 第1 項、第2 項、第444 條第1 項前段、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黃宣撫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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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