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1584號
原 告 盧紫春
被 告 陳祈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依民法第179 條、第1084條第2 項、第 1089條第1 項規定請求返還子女之扶養費,核屬家事事件法 第3 條第5 項第12款規定之家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 條 前段、第52條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