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202號聲 請 人 康又仁相 對 人 楊中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中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正確之聲請狀。(台端所附之聲請狀其聲請法院為屏東 地方法院)二、相對人楊中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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