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3202號
KSDV,103,司票,3202,2014071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202號
聲 請 人 康又仁
相 對 人 楊中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中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正確之聲請狀。(台端所附之聲請狀其聲請法院為屏東
  地方法院)
二、相對人楊中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