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054號
聲 請 人 張侑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哲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正確之發票日及到期日。(依台端所提出之本票觀之,
發票日及到期日均為民國102年,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三、相對人王哲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