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053號聲 請 人 張侑育相 對 人 陳沛諭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沛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台幣伍佰元。二、相對人陳沛諭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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