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052號
聲 請 人 張侑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昇翰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伍佰元(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000元,應
繳新台幣500元之聲請費)。
二、釋明正確之訴訟標的(聲請狀所載與本票不符)。
三、相對人蔡昇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