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051號聲 請 人 張侑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凱承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台幣伍佰元(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0,000元,應 繳新台幣500元之聲請費)。二、相對人劉凱承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