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鍾乙玄
非訟代理人 吳瑞英
相 對 人 陳碧雲
相 對 人 陳詠涵
相 對 人 陳怡安
相 對 人 陳齊
相 對 人 王麗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信託專簿影本(相對人陳碧雲信託予案外人吳孟諺之部分)。
三、請查明陳蕙民對於陳洪罔市之應繼份是否已為拋棄或限定繼
承。
四、被繼承人陳春景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所在地法院聲明拋棄繼
承或限定繼承之備查資料。
五、相對人陳碧雲、陳詠涵、陳怡安、陳齊、王麗雲、吳孟諺最
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
記事欄請勿省略)。
六、系爭聲請拍賣土地中,相對人陳碧雲繼承之應有部分業經信
託登記予案外人吳孟諺,應以謄本現所登記之所有權人為相
對人,如有誤載請具狀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