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3年度,91號
KSDV,103,司執消債更,91,201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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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趙子淯
保 證 人 王瀞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 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2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 務人無工作收入,自陳除房屋租賃費外,每月生活費由子女 提供新台幣(下同)6000元,以上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 歸屬資料清單、債務人陳報狀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 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 每期清償1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公允 :
㈠債務人名下僅有一輛1994年份裕隆汽車一部,年份久遠, 勘認已無清算價值,另債務人於三商美邦人壽保險公司之 保單,經去函查詢後之保單解約金僅2692元,故本件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 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債務人雖無固定收入,惟其自陳生活支出由子女負擔,並 提出保證人王□崎願擔保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期間清償保 證之切結書一紙,及其102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
㈢綜上,本院審酌債務人雖無固定收入,但提出有固定收入 之人為保證人,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公允。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 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5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金額 │
├──────────┼──────┼─────┼──────┤
│聯邦商業銀行 │ 189005 │ 10.98% │ 110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367880 │ 21.37% │ 214 │
├──────────┼──────┼─────┼──────┤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 179141 │ 10.41% │ 104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355845 │ 20.68% │ 207 │
├──────────┼──────┼─────┼──────┤
│高雄銀行 │ 359198 │ 20.87% │ 209 │
├──────────┼──────┼─────┼──────┤
富邦資產管理公司 │ 148764 │ 8.64% │ 86 │
├──────────┼──────┼─────┼──────┤
│勞工保險局 │ 121276 │ 7.05% │ 70 │
├──────────┼──────┼─────┼──────┤
│債權總額 │ 1,721,109 │每期金額 │ 1,000 │
├──────────┼──────┼─────┼──────┤
│清償成數 │ 約4.18% │清償總額 │ 72,000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 │




│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
│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
│手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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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