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8號聲 請 人 林依嬅即林昭華即債務人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代 理 人 周玉萍相 對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相 對 人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代 理 人 鍾嘉凌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代 理 人 楊景鈞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代 理 人 蔡沛蓁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正本附表「每期清償數額(每三月為一期)」之記載,應更正為「每期清償數額(每月為一期)」。 理 由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 依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之聲請予以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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