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3年度,614號
KSDV,103,司催,614,2014073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614號
聲 請 人 億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村
上聲請人億燦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載之發票人「億燦有限公司」與掛失止付通知
  書所載之「盛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劉國旺」並不一致,請具
  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
  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盛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