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3年度,573號
KSDV,103,司催,573,2014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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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573號
聲 請 人 邱楊碧孌
上聲請人邱楊碧孌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股票發行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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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