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573號聲 請 人 邱楊碧孌上聲請人邱楊碧孌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股票發行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