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482號聲 請 人 新倡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孝旻上聲請人新倡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掛失通知函正本一件( 台端所附為 影本,請檢附正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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