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3年度,482號
KSDV,103,司催,482,2014070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482號
聲 請 人 新倡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孝旻
上聲請人新倡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掛失通知函正本一件( 台端所附為
  影本,請檢附正本到院)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新倡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