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0381號
KSDV,103,司促,30381,201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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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0381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 務 人 林泇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肆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林泇妡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
  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
  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
  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58,949元整。(二)利息計算
  :1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
  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六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利息。2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0元整。(三)延滯期間
  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
  新臺幣58,949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四)帳務
  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
  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
  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
  ,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
  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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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