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0344號
KSDV,103,司促,30344,201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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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034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王曉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肆佰玖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玖仟叁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
  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
  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
     0000000000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
     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王曉軍於090年02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
     經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
     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
     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
     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098年10月底積欠聲請人128,494元整未為清
     償(含年費960元整、消費款78,800元整、預借現金
     30,517元整、已到期之利息7,287元整及違約金
     10,93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
     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
     、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
     ,計新臺幣109,317元整自098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0.5%計算之違
     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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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