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0341號
KSDV,103,司促,30341,2014073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034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蘇錦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參佰貳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
     000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
     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蘇錦泉分別於093年02月及094年09月間向聲請
     人及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及案外人核發信用
     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
     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
     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
     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096年06月底積欠聲請人42,149元整、迄096
     年09月底積欠案外人89,179元整未為清償(含代償金
     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
     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屢次催
     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
     金額。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3034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蘇錦泉  │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九│
│  │35915 │     │8月14日起  │      │點七一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蘇錦泉  │自民國09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73701 │     │1月14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蘇錦泉  │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 │暨以每月新臺 │
│  │35915 │     │8月14日起  │      │幣300元整計算 │
│  │元  │     │      │      │之違約金。  │
├──┼───┼─────┼──────┼──────┼───────┤
│ 002│新臺幣│蘇錦泉  │自民國096年1│至清償日止 │暨按月加計2%整│
│  │73701 │     │1月14日起  │      │計算之違約金,│
│  │元  │     │      │      │違約金按月收取│
│  │   │     │      │      │上限為新臺幣5,│
│  │   │     │      │      │000元整。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