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034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蘇錦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參佰貳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
000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
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蘇錦泉分別於093年02月及094年09月間向聲請
人及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及案外人核發信用
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
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
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
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096年06月底積欠聲請人42,149元整、迄096
年09月底積欠案外人89,179元整未為清償(含代償金
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
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屢次催
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
金額。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30341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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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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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蘇錦泉 │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九│
│ │35915 │ │8月14日起 │ │點七一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蘇錦泉 │自民國09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73701 │ │1月14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蘇錦泉 │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 │暨以每月新臺 │
│ │35915 │ │8月14日起 │ │幣300元整計算 │
│ │元 │ │ │ │之違約金。 │
├──┼───┼─────┼──────┼──────┼───────┤
│ 002│新臺幣│蘇錦泉 │自民國096年1│至清償日止 │暨按月加計2%整│
│ │73701 │ │1月14日起 │ │計算之違約金,│
│ │元 │ │ │ │違約金按月收取│
│ │ │ │ │ │上限為新臺幣5,│
│ │ │ │ │ │000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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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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