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0322號
KSDV,103,司促,30322,201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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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032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簡宏昇
債 務 人 黃麗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壹佰壹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簡宏昇前就讀私立環球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
  黃麗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1筆,合計借
  款本金新臺幣23,475元整,依就學貸款放款借據條款約定,
  就讀國內在職專班者,償還期間之起算日為本教育階段學業
  完成日(如未繼續升學者)之次日,開始按月分期償還本金
  或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據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簡宏昇自103年06月12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新臺幣13,115元及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另債務人黃麗珠既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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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