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0237號
KSDV,103,司促,30237,2014073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0237號
債 權 人 毛麗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珍堤(ANDAL JANETTE PAGADO)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