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0237號債 權 人 毛麗琳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珍堤(ANDAL JANETTE PAGADO)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