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0158號
KSDV,103,司促,30158,201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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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015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董碧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肆佰肆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董碧蓉於民國94年05月04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
  民國95年06月0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共計101,444
  元整,暨自民國95年07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亦未繳納﹝參證物二﹞,經聲請人迭次
  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
  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
  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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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