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988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盈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柒佰零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盈傑於民國92年02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290,00
0元,約定自民國92年02月22日起至民國104年02月22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機動計付,並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7
月21日止累計110,840元正未給付,其中105,207元為本金;
4,649元為利息;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盈傑於民國94年08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
0元,約定自民國94年08月04日起至民國110年05月12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
7月21日止累計186,861元正未給付,其中182,148元為本金
;4,534元為利息;17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2988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盈傑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105207│ │7月2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林盈傑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99% │
│ │182148│ │7月2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