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9794號
KSDV,103,司促,29794,2014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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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979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吳文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零伍佰玖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吳文洋於民國83年11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1年3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1年10月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7533
  元及費用27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
  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
  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緣相對人吳文洋於民國8
  7年8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
  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1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1
  年11月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3950元及費用2700元。已結
  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
  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
  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
  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2979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文洋  │自民國091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55104│     │10月04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吳文洋  │自民國091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58605│     │11月03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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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