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974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柯易賢
債 務 人 劉博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伍仟玖佰柒拾叁元,及其
中新台幣陸萬捌仟壹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一個月當月
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
滯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期為限,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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