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9221號
KSDV,103,司促,29221,2014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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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922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吳婉菁
債 務 人 吳文智
債 務 人 陳姿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零壹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婉菁前就讀逢甲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吳文智
  、陳姿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2筆,合計借
  款本金新臺幣120,867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
  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吳婉菁自民國103年02月02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新臺幣66,012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吳文智陳姿娟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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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