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908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代 理 人 魏文洋
債 務 人 黃育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玖萬壹仟肆佰柒拾貳元,
及其中新台幣貳拾伍萬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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