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99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周寬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零捌佰伍拾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伍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
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新臺幣
參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周寬勇於093年08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097年08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90,856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141,794元整、預借現金14,788元整、
已到期之利息18,274元整及違約金16,000元整),雖
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
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
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56,58
2元整自097年10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97%
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3000元整計算之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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