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79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李祥明
債 務 人 陳淑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捌仟捌佰伍拾伍元,及其
中新台幣貳萬捌仟肆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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