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0年度,565號
CHDM,90,易,565,2001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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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五六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六八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 三款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設在彰化縣員林鎮○○○路九九號「全民網茶站」 之負責人,明知「魔法門之英雄無敵Ⅲ」(以下簡稱英雄無敵Ⅲ)遊戲光碟片之 電腦程式著作,係歐樂影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歐樂公司)享有著作權 之著作物,竟自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起,將該光碟片灌入電腦中 ,供不特定之人以每小時四十元之代價點選玩樂,以此方式侵害歐樂公司之著作 權。嗣於八十九年三月二日十五時許,在上址為警方人員持檢察官搜索票當場查 獲,並扣得該遊戲光碟片一片;案經歐樂公司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 辦,因認被告涉有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九十九條 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歐樂公司於本院審理中以書狀撤回告訴,有聲 請撤回告訴狀乙分可考,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 俊 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 莊 素 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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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樂影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