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8668號
KSDV,103,司促,28668,2014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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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66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丁恩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陸佰零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丁恩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7月14日止累計104,601元正未給付
  ,其中31,828元為消費款;72,773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2866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丁恩婷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1828 │     │7月15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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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